美国最高法院周五裁定,美国总统特朗普有权终止约50万来自古巴、海地、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的移民受保护身份。
这些移民因逃离母国而获得庇护,但现需等待对总统行政令上诉的最终结果。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1)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起的针对侵权行为人的诉讼。 (2)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较,环境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 起诉资格放宽。 为了使公众广泛地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英、美等国环境与资源法往往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转移。 在环境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 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和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因果关系推定。 由于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和复杂,在环境侵权中如果坚持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证明会在事实上剥夺受害人的胜诉权。 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许多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或司法判例中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采用 “流行病统计学”等方法,“推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诉讼时效延长。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往往有一个积累、潜伏的过程,而且确定因果关系从而寻找致害人,确定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确切事实及提供有关证据比一般损害赔偿的诉讼要复杂得多,因而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即“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我家也吃的安婴儿,以前买的8月生产的那批就没有粉末状残留,奶吃没了瓶壁很干净,现在吃的9月份生产的就是有粉末状残留,奶粉还偏潮,我打过美赞臣的客服电话,他说不同时间的奶源奶牛吃的草也会不一样。 我总感觉象托词。 家里还有两罐11月份生产的,不知道怎么样,但愿没有那种情况。
一般来说,每个用人单位都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的分配方案。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也没有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范围等。 但是以员工离职作为扣发年终奖的方式值得进一步商榷。 1、企业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方案 年终奖作为激励员工安心工作和积极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薪酬机制,往往为众多企业所亲睐。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营主体,对本企业的员工有着自主的管理权,可以依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和企业文化环境制定各种奖金薪酬制度。 这一方面使得员工在工作时能有一种积极工作获得薪酬上扬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也使得年终奖的具体规定成为是否为员工发放奖金的依据。 年终奖制度可以被认为是劳动者与其所服务企业的约定,年终奖是劳动者辛苦工作一年的合法所得,劳动者有权依据企业的年终奖规定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励。 这种情形下,企业与员工在离职时对年终奖一般没有太多分歧意见。 2、企业未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方案 企业在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将在年终奖发放日之前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排除在了年终奖发放之列,可能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嫌疑。 如果将年终奖作为劳动报酬而非福利,那么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关于有关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如果都没有,那么会要求企业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 可见,年终奖的发放并不是企业可随意而为的。 扩展资料: 案例:中途离职的员工应否获得年终奖 石某于2011年12月5日入职某公司。 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年终或合同期满,乙方(劳动者)通过甲方(公司)绩效考核后,由甲方兑现发放乙方的全部年薪收入。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收入包括月发工资、以货币发放的福利以及绩效奖金等项目。 ”石某每个月固定发放工资6万元。 2013年年初,发放2012年年终奖50万元。 2014年年初,因石某绩效考核为C,公司按照其考核等级发放2013年年终奖22万元。 2014年12月,石某以公司未足额向其发放2014年11月、12月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石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发放2014年度的年终奖。 公司则辩称,员工的年终奖以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而石某中途离职,并未参加年终考核,因此不能获得年终奖。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石某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于2014年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但其未参与年终考核并无过错,公司以石某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为由拒绝向石某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考虑到年终奖的确与考核相关,故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参照石某2013年年终奖标准酌情认定石某2014年年度年终奖具体数额。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年中离职的劳动者能否主张原单位支付年终奖?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途离职的员工应否获得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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